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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好處!陜西省制造業創新中心10市考核認定條件要求和申報材料程序、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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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健康發展,規范開展創新中心考核評估工作,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的通知》(工信廳科〔2018〕37號)和《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陜工信發〔2018〕1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評估對象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且已運行滿1年的創新中心。
第三條 考核評估分為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年度考核每年進行1次,定期評估每3年進行1次,評估當年不進行考核。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考核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方案、組織專家、材料評審、現場考察、審核結果、發布公告等。
第二章 考核評估內容
第五條 考核評估主要內容為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六條 建設情況按照建設方案,主要考核評估以下內容:
(一)依托公司法人治理體系、組織結構、內控管理等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情況。
(二)聚集領域創新資源情況,股東及創新聯盟成員中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參與情況。聚集本領域內省級以上創新平臺的情況。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參與建設情況。
(三)研發中試、檢驗檢測、成果轉化、公共服務等平臺建設及條件情況。
(四)創新人員及創新團隊情況,科研人員占職工總數情況。
(五)市場化運營、成果轉移擴散、知識產權協同運用等體制機制建設情況。?
(六)研發方向、人才培養、能力建設、行業服務、交流合作規劃及目標任務情況。
第七條 運行情況主要考核評估以下內容:
(一)研發資金投入情況,研發費用占成本費用比例情況。
(二)圍繞行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自主、委托或合作開展技術研發項目、承擔省級以上項目情況。
(三)創新中心對成員單位現有儀器、設備等創新資源共享利用情況。
(四)關鍵共性技術突破情況,新增專利申請及專利授權數量,科技成果轉移擴散情況。
(五)主持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情況。
(六)股東投入、委托研發、承擔課題、成果轉化、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收入情況。盈利及盈利再投入研發情況。
第三章 考核評估材料
第八條 考核評估材料是創新中心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包括年度運行發展報告、定期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必須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列舉內容為考核評估期內取得。
第九條 考核評估材料由創新中心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相關要求編制完成,提交所屬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創新中心考核評估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確認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考核評估程序
第十一條 考核評估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程序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組完成。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以材料評審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定期評估分材料評審、現場考察、綜合評議等三個階段進行。
第十四條 材料評審階段。專家組審閱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和評估材料,必要時聽取創新中心情況匯報。
第十五條 現場考察階段。專家組開展現場考察,實地考察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十六條 綜合評議階段。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專家組評議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專家組根據評議意見完成考核評估報告,包括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分析、考核評估結果及意見建議等。
第十八條 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享受有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進行整改,整改期為1年,期滿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本辦法組織評估,評估未通過的撤銷創新中心稱號。
第二十一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創新中心,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參與考核評估的有關工作人員、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的行使職責,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考核評估對象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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